山东省医疗机构中药制剂技术审评常见问题及分析
尹宁宁,谢纪珍,周黎明,周勇,刘军田
(山东省食品药品审评认证中心,山东济南)
自年12月《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颁布以来,原国家食药监总局相继出台了《总局关于对医疗机构应用传统工艺配制中药制剂实施备案管理的公告(年第19号)》《总局办公厅关于做好医疗机构应用传统工艺配制中药制剂备案有关事宜的通知(食药监办药化管〔〕39号)》等,对做好医疗机构应用传统工艺配制中药制剂(以下简称传统中药制剂)实施备案管理工作提出了要求。为进一步做好山东省传统中药制剂由审批制改为备案制相关工作,我们对~年以审批制开展的88个中药制剂的审评情况等进行了整理汇总,对申报资料中存在的常见问题进行分析,为传统中药制剂的研发提供参考,并为今后制定相关技术指导原则提供参考。
1山东省医疗机构制剂技术审评现状分析
1.1医疗机构制剂的受理及批准情况对年至年山东省医疗机构申报的中药制剂88个品种进行汇总分析,其中包含批准品种64个,未批准品种24个。
1.2未批准品种情况分析
1.2.1未批准原因一般情况下,若审评部门发现申报资料存在严重研究缺陷且在一定时间内无法改正的,即不予批准。主要包括以下4种情形:从表1可以看出,在技术审评阶段未获批准的品种中,主要以毒性药材的使用、临床定位不准确、无合法药材使用资质、申报资料研究不合理不充分4个原因为主。
1.3未批准原因分析
1.3.1处方中含有毒性药材或者大毒药材,未提供毒性试验资料证明制剂的安全性。根据《医疗机构制剂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的要求,对于处方中含有毒性药材的品种,需要同时提供单次给毒性试验资料、重复给药毒性试验资料。目前,由于毒性试验研究所需费用较多,对于涉及此种情况的申报品种,多数医疗机构因研发费用问题而选择放弃。为减少此类情况的发生,建议申报单位加强对相关规章制度的学习掌握,在立题阶段就明确需要做的工作,对研究的可行性进行充分的分析。比如,处方中含有川乌、附子等毒性药材的医疗机构制剂,如果不能同时提供单次给毒性试验资料、重复给药毒性试验资料,建议对此类制剂不予申报。
1.3.2临床定位不准确。此种情况主要体现在功能主治中表述能治疗一些临床难治性疾病(如拟用于肿瘤、近视等的治疗),但申报资料中所提供的临床使用病例等资料等并不能有效地支持其功能主治以及制剂的安全性和有效性等,甚至个别制剂品种存在与临床用药实际不符合的情形。因此对临床申报资料进行合理的总结、对临床治疗方面给予准确的定位、提供充分的证据支持是非常必要的。建议申报单位对于拟治疗多发病、重大疑难疾病的制剂品种,应遵循中医药发展规律,在继承中医药学术的科学内涵、保持中医药特色优势的基础上,充分吸收借鉴现代科学知识和方法手段,根据临床实际使用情况,对制剂的临床疗效进行科学、合理的评价,不能为了突出中药制剂的疗效而片面或夸大描述其功能主治,为临床用药安全有效留下隐患。
1.3.3无合法药材使用资质。为保护野生动植物资源,我国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及第三百四十四条中规定破坏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国家重点保护植物资源属于刑事案件,并出台了《野生药材资源保护管理条例》《野生植物保护条例》《关于加强赛加羚羊、穿山甲、稀有蛇类资源保护和规范其产品入药管理的通知》等一系列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部分来源于濒危野生动植物物种的中药材,因此被取消或限制使用。如穿山甲、稀有蛇类等部分中药材属于限制使用品种,医院使用资质等证明性文件。部分医疗机构及研发单位往往由于野生动植物保护的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