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病的时候
医院看医生
还是相信“江湖医生”的说辞?
很多童鞋会说:
这还用问吗?
医院啊!
虽然小编相信大多数人还是理智的
但是我们身边总有一些人
因为轻信“江湖医生”的话
或者抱着“死马当活马医”的想法
而作出了错误的选择
下面这个因服药致死亡的案例
引人深思,让人痛心……
医院找“中医”,患者服药后“中毒”身亡
金某(化名)是一名癌症患者。年12月,金某感到身体不适,便前往“中医”刘某处看病。刘某为金某开具了3副药方,每副包括川乌、草乌、附子各30克。
随后,金某家属根据药方前往珠海市某药店抓药,药店员工既没有询问药方出处和用途,也没有提醒上述3种中药的性质和服用禁忌,便照方抓取了这3副中药。
年12月8日晚上,金某用药后,发生了心慌、拉肚子等不良反应,且在腰部、胯部、手腕等多处关节出现大面积淤青。
金某家属认为这是中毒症状,于是致电“中医”刘某,刘某称这是正常反应,并要求金某以甘草煮水加红糖服用。
金某家属表示,此后金某情况并未好转,反而急转直下,从年12月10日起,金医院治疗,最终于年1月16日身亡。
药方or药店?刘某之死,究竟是谁之过?
金某家属事后从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了解到,“中医”刘某并无行医资质。
金某家属认为,在使用刘某开具的药方后短短39天,金某即撒手人寰,这都是刘某所开药方以及某药店不负责任的销售行为所共同导致的,因此向香洲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某药店退回购药款.3元,刘某和某药店共同赔偿各项损失共85.7万元。
(网络图片)
药店称已尽义务,刘某玩“消失”
庭审中,药店辩称,根据金某医院入院记录等相关资料,金某的入院原因为反复腰痛伴下肢放射痛,死亡原因是肝癌、糖尿病伴酮症酸中毒等自身多种疾病,可见金某入院治疗和死亡原因均不是因为中毒。
根据查阅的资料,川乌、草乌的中毒症状表现为四肢麻木、肌肉强直、窒息等,与金某家属所描述的心慌、拉肚子、身体多处出现大面积黑紫淤青的症状并不一致,医院诊断结果并未显示金某有有川乌、草乌中毒现象,且金某在用药后39天才死亡,明显不是因中毒而死。
针对金某家属称某药店在抓药时没有过问药方来源和用途等细节,药店表示,当时金某家属和刘某一同前来抓药,由于药方中川乌和草乌的分量很大,药店员工反复提出质疑,但自称是开方医生的刘某表示,之前也按照这个量抓过药,且该药为外用,并非内服。
另外,该药店所销售的是制川乌、制草乌,已经过泡制,制川乌、制草乌毒性较低,没有被国家列为毒性中药品种。
因此,该药店认为自己在销售过程中已尽到了合理的用药提醒义务。
另一被告“中医”刘某没有到庭,也未提出书面答辩意见。
(网络图片)
法院最后这样判决
香洲法院经审理后查明,药店向金某销售了制川乌和制草乌,这两种中药的有毒成分为乌头碱。
乌头碱急性中毒是急危病症,如未充分采取有效救治措施,短期内就会导致患者中毒死亡,而金某是在使用含有制草乌、制川乌等的药方后一个多月才死亡的,不符合乌头碱急性中毒死亡的特征。
从金某家属提供的病例等证据看,医院诊疗期间出现乌头碱中毒反应,但证明了金某患有全身多处恶性肿瘤、糖尿病等严重疾病,且因上述疾病导致了死亡。
香洲法院认为,金某家属的举证不足以证明金某使用制川乌、制草乌与其死亡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且金某家属表示针对两者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不申请司法鉴定,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金某家属主张药店和刘某赔偿相关损失85.7万元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基础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最终,香洲法院判令某药店退回购买中药款.3元,驳回金某家属其他诉讼请求。
原告金某家属提起上诉,市中院二审维持原判。
这起案件到这里就算告一段落了
看完案件经过
我们再来看看法官怎么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在该案中,原告金某家属主张金某因使用“中医”刘某所开药方后中毒身亡,医院诊疗记录等资料无法证明两者间存在因果关系,且金某家属亦向法院明确表示不申请司法鉴定,法院仅凭现有证据无法认定金某死亡确实与使用中药有关,因此没有支持金某家属的赔偿诉求。
法官提醒
虽然法院没有认定金某死亡与使用中药有关,但该案案情也警示广大市民,患者医院及时进行诊断治疗,不要迷信所谓的民间“偏方”,或者轻信没有行医资质的“江湖游医”,不利于疾病救治,有可能会为身体健康带来较大风险,市民寻医问药应前往正规医疗机构。
最后
小编再来划一下重点:
医院!
不要轻信任何“偏方”!!
这样不仅是对生命的负责
而且就算发生了类似的事件
也有证据和线索可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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