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交女儿择校费 父亲两次当被告
近日,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因择校费引发的抚养费纠纷案件。
2005年10月,王某与妻子刘某离异后,女儿小王随母共同生活。2010年小王参加中考,由于成绩与县中的分数线相差很小,小王又不想上一般中学,母女俩于是决定让小王到城区某重点高中就读。但这样就多缴纳了30000元择校费,小王要求王某为其支付这笔费用。而王某认为这30000元属于择校费,不是必要开支,女儿可以选择读普通高中,且小王未征得自己同意擅自择校,故不同意承担。双方不能协商一致,小王将父亲王某告上了法庭。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小王交纳的30000元属于正常合理开支,王某应按照离婚协议约定,负担其中的一半15000元。王某一审不服上诉于镇江中院,中院依法维持原判。
法官评语:目前,父母是否应当负担未成年子女的择校费用,在现实生活和理论学界一直是一个充满争议的话题,还没有形成统一的认识。本案中,小王选择的重点高中并非属于民办类自主收费的学校,再者,小王缴纳的择校费也只是为了接受更好的教育,符合学校的招生条件。因此认为这30000元属于正常合理开支并无不妥。